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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寫好土地糾紛書籍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如何寫好土地糾紛書籍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當集體土地與鄰居土地,這里鄰居可以是另一個集體,此時需要當地政府來仲裁,如果雙方均不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土地的來源,則該爭議面積將在備注中,填寫爭議緣由,雙方可以使用,但無法征收。
第二種,就是鄰居是個人或企業,那就得找仲裁機構了。
按照《國務院關于召開全國城鄉商業學大慶學大寨會議的通知》(國發[1977] 16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供銷合作社性質問題的復函》([1979]工商總字第34號、[1979]供銷基聯字第242號)的決定,1982年以前,供銷合作社已經成為全民所有制的商業企業。
供銷合作社的鄉(鎮)社從:“四固定”至1982年5月國家發布《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期間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進行補償(付款)并簽有協議的,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應確定為國家所有。這樣的糾紛在農村時有發生,很多村民其實對本村的界限并不了解,以致在征地補償、耕作過程中,時有鎮與鎮交接的村集體與本鎮內部村集體引起土地權屬爭議,遇到這樣的問題雙方村民各執意見,切勿發生爭吵,免得激化矛盾,當依法處理,小當家建議:
一、先由雙方村集體協商,請雙方鄉鎮分管國土的副鎮長(副鄉長)、國土資源所所長、司法所所長、村主任在場,將原知曉界限的雙方老村干部通知在場,若雙方能將界限指認一致,訂好界樁、坐標后,由司法所制作調解協議書,有雙方鎮、國土所、村集體代表及在場人簽字確認。
二、如雙方指認不清,由雙方村集體、政府領導,找出1992年土地詳查的《土地權屬界限協議書》,協議書中對本集體土地權屬界限已于當年由雙方村集體確認,已生法律效力,以此為依據找到界限拐點依次定樁及坐標定位,做好記錄。
三、如雙方均未找到《土地權屬界限協議書》,那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書》,由人民政府做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下達處理決定后不服,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注意: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為雙方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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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被相鄰村鎮單方劃為對方地界,在農村并不少見,主要是地連地,邊連邊,有的地方參照物不祥,很難確定,我村就曾發生過這種情況。
類似這種情況,須由旗縣一級政府委派人員處理,做為被侵占的一方要找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己方地界,如登記在冊的參照物(道路、林帶、線路、村舍及固定的自然物體),地圖,相關部門劃界時的文件、文書等及自己的土地臺賬,以便在堪界時參考。
一經處理,要及時做好地界標志,如栽樹,圍封等,避免再發生類現象,同時要保留好當時處理時形成的文件。
此類情況,同級鄉鎮之間自行調解不具備法律效力,但也能解決糾紛問題,要保存好調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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