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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處二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經證實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