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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批準逮捕時,有兩次取保候審機會。
第一次是在案件提交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答復。如果案件偵查清楚,犯罪情節輕微,并取得刑事辯解,公安部同意取保候審,但這種情況比例較低。目前大部分案件仍在調查中。很多案件的情況還沒有調查清楚。一些涉案人員甚至還沒有趕到現場。警方不同意保釋候審的可能性。性更大。
第二次取保候審是在警方提醒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做出判決前的這段時間是刑事案件的37天黃金時間,最關鍵的7天。很多案件都是在這個時期獲得取保候審,成功率比公安階段要高很多,因為在刑事案件中,公安的職責更多的是收集證據,而不是定性案件。因此,對于稍微復雜、有爭議的案件,公安一般都會選擇向檢察院立案答復。我不管,你們檢察院來管。這個時候就需要及時與檢察官進行積極的溝通。必要時向刑事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并提交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監察員應從此時起辦理保釋候審。肯定會比現在更好。公安階段比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