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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一個常見問題。為什么時效如此重要?因為訴訟時效代表了我們可以保護自己權益的時間。想想吧,每天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事情。如果你想提起訴訟,最重要的是什么?證據!
證據最容易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失。事情分開的時間越長,取證就越困難,付出的努力和收獲也就越不成比例。因此,我國有訴訟時效等規定。
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的,法院應當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法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法院不再保護權利人的權益。比如,債務人逾期未償還債務,債權人不主張權利,就會等待債務人“良心發現”。訴訟時效屆滿后,發現不提起訴訟就無法追回債務的,可以主張權利。維權已經晚了!
不要以為訴訟時效很長。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或者訴訟時效沒有中斷,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很短的。根據我國現行《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有訴訟時效,但并不意味著事件發生三年后就無法追償。例如,下列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即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法院無論何時提起訴訟,均應受理。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權利人和登記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3、要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
4、法律規定的其他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法律規定的其他主張,例如純粹的身份權主張,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例如,請求終止收養關系的權利就是主張身份的權利。不能說,自知道收養關系存在之日起三年內未請求終止收養關系的,就永遠不予受理。因為身份權不屬于權益損害,權益受到損害的時間點是沒有計算的,自然也就沒有訴訟時效。當然,大家還是要注意的。當你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即使你主張自己的權益,也不要等到過期!
解釋: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的權利。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法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提供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債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而權利本身和債權并不會消滅。當事人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期的理由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依據職權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對其主張應當受理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