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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后,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不滿足相關條件的,擔保合同無效。那么什么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呢?
網友咨詢:
哪些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
律師答復:
1、擔保主體不合格。
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內部職能部門的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下作出的擔保無效。
4、因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禁止流通物品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律師補充道:
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包括:
1、超過保修期。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上稱為擔保期。逾期債權人未提出上述主張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保證人提供違背真實意思的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債務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必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4、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必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且保證人無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權消滅:
主債權消滅的;
(2)擔保權的變現;
債權人放棄其擔保權;
法律規定擔保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