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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免責情形,即有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能否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與勞動者協(xié)商約定試用期?員工未簽訂合同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公司規(guī)定試用期過后簽訂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雙方達成一致,該合同也無效。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由勞動合同期限決定。公司與員工單獨約定試用期的,無效。員工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補償。
(2022)遼01民終75號
唐浩于2020年8月加入沉陽一家食品公司從事美術設計工作,月薪5000元。公司口頭同意他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2020年11月,唐昊從公司辭職。因唐昊擅自辭職,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公司扣掉了他11月份工資的一半。
2021年4月,唐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視頻公司支付2020年11月工資,并加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元。
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支持了唐浩的主張,但食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唐浩所從事的工作是食品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且所提供的勞動是食品公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公司聲稱唐昊違反公司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支付唐昊2020年11月的工資。
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雙倍工資的問題,該食品公司稱,唐昊在加入公司時簽訂了《入職登記表》,滿足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該登記表并不構成勞動合同的全部要件,故法院不予采信。
該公司稱,唐昊在加入公司三個月后就同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于唐浩未簽訂的勞動合同,食品公司應該支付兩倍的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食品公司支付唐浩2020年11月工資2115.38元,并為唐浩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70元加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