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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被公認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難點。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此類案件涌入法院。筆者就其審理過的幾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談一談。理解。1.有關案由的問題。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號法將第120號三級案由“服務合同糾紛”列為第四級案由。同時,第351號第三級案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將“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醫療產品責任糾紛”列為第四級案由。該規定明確規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以當事人的主張為依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由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因此,原則上法院不能依職權改變案件的案由。但由于此類案件的復雜性,隨著案件的審理和糾紛之間法律關系的厘清,法官會發現當事人在起訴時確定的案由不準確。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該向當事人解釋,并讓原告選擇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可以以醫院有過錯為由提起侵權訴訟,也可以以與醫院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為由提起合同訴訟。這是法律關系的并合。由于侵權訴訟與合同訴訟在訴訟時效、舉證責任、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法官解釋后,原告選擇訴由,法官將進行審理。二、關于舉證責任問題第:01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八)項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號規定:“因醫療行為引發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因此舉證責任由我承擔。”該規定倒置舉證責任,即被告必須提供證據。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號第54條、第57條、第58條規定了醫療技術損害的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分擔上,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對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但第五十八條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過錯。同時,鑒于診療活動本身的特殊性以及醫療損害發生的情況,不僅患者難以證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也難以舉證。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不能一刀切地強加舉證責任。當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或者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過錯時,原告將因無法提供證據而被判定敗訴,醫療機構也不能予以賠償。須承擔無過錯的責任。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醫療機構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應適用舉證責任緩沖規則。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可能存在過失,醫療機構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醫德損害的責任。歸責原則就是過錯推定原則。在舉證責任方面,只要原告證明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系,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過錯。這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3、關于認定問題在審理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不可避免地要面對記錄整個醫療過程的病歷。病歷中有很多專業術語。沒有醫學專業知識背景的法官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醫療損害責任的四個構成要素中,不難判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以及患者的損害這兩個要素。困難的是判斷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與醫務人員過錯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后兩個要件,一般必須根據鑒定意見予以確認。但對于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系認定,法醫鑒定機構的醫療專業人員是根據醫院的病歷等材料,結合自身的知識和經驗做出判斷的。沒有統一的標準,導致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同。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應嚴格審查鑒定意見,全面客觀地審查和判斷所有證據,到醫院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詳細詢問,同時要求原告說明他認為醫院在哪些方面有。過錯。4、法律適用問題。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試點實踐中的做法是:對于醫療事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有過錯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賠償項目和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法施行后,第十六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區分。因此,應當統一適用本法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具體適用時應當考慮實際賠償數額與損害責任程度相適應的原則,被告應當不被裁定承擔一切賠償責任。五、關于調解問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重點關注調解。然而,如上所述,此類糾紛的后果往往很嚴重,從殘疾到患者死亡。患者家屬常常情緒激動,提出許多無理要求,而醫院卻極力聲稱自己沒有責任。沒有任何過錯,雙方的矛盾可想而知。近年來,醫患關系緊張,患者傷害醫護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沒有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兩方矛盾可能會升級,甚至可能發生惡性事件。筆者審理的一起新生兒死亡案和產婦產后出血死亡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巨額賠償,但被告認為無過錯,堅持要求司法鑒定。如果進行司法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作出判決,那么法官就沒有問題。但關鍵是,患者始終認為所有病歷都是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中有來自大醫院的醫學專家、教授。這些人與被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鑒定意見偏向于被告,因此極力反對鑒定。
因此,筆者沒有立即委托鑒定。相反,我學習了新生兒死亡原因、產婦出血原因和搶救措施等專業知識。我還仔細分析了病歷,并去醫院找到相關人員詢問。讓原告看到法官認真負責,讓他的情緒得到緩解,并及時向他解釋醫院不可能包治百病,造成損害的原因與目前的醫療技術水平、患者自身的個體因素等有關,讓雙方當事人坐在一起進行調解,兩起案件最終都通過調解得到了解決,雙方都比較滿意。當然,如果法官已經做好了上述工作,當事人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就只能通過司法鑒定來處理。但委托評估前,必須告知并說明評估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對評估意見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委托鑒定的內容應當包括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因的大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以及損害結果等。過錯程度。筆者審查的另外兩起案件,在造成患者殘疾的案件中,在多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向當事人充分說明了鑒定可能產生的風險,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依職權進行鑒定,然后依法作出裁決。雙方均同意判決,中止訴訟。(作者單位:云南省牟定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