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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檢察官插手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檢察官插手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這個問題提問的很無知,明知故問。如果是朋友之間,以個人身份約談,無可厚議,那還要看對方是否應約。如果是以檢察官的身份約談,免談,因為美國對烏克蘭并無司法權力。但如果烏克蘭高管在美國境內從事相關工作,那就另當別論了。
這個權國際公約里沒有條例,所以個人認為美國檢查官無權約談烏克蘭高管,不過美國近些年霸權主義鋒芒畢露,以強凌弱,到處張牙舞爪,或許有強壓烏克蘭高管之疑,或許是私人關系,更或者烏克蘭高管屈從也不一定,因此按照國際慣例,任何國家檢查官,在沒有通過別國最高外交部門充許的情況下,約談別國任何公民都視為霸權主義或別有用心。個人淺見,謝邀!
公安機關行使的是行政、執法、司法權力,這些權力都具有國家權力的象征,具有強制性。它履行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更改。
而民事權利,從根本上說是公民的私權利,而公民對自己的私權利可以放棄,權利人不主張,義務人的義務可以不履行。比如張三借李四10000元錢,李四要求張三還錢是合法的,放棄不要也是合法的。公民的民事行為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高度自治”,任何人不能干涉。
前者是公權力,后者是私權利。從法理上說,公權力介入私權利,容易造成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犯,所以就有“公民私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著名理論。也因此,世界各國普遍禁止公權力介入民事權利。我國立法中,也特別注意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的邊界。
經濟糾紛其實是民事糾紛的一種,法律當然不會賦予公安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權力和義務。更不可能賦予公安行政機關處置民事糾紛的特殊權力,比如(是非)評價權、判決權、強制執行權等。某些情況下,民警在工作中也會對某些民事事件作出評價,這其實是民警的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
由于特殊的原因,一度時期,公安機關多方位介入民事糾紛,成為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這種現象只能是法治歷史長河中的“短暫現象”,不可能長久。現在從上到下,已經在逐步清理這類“非警務活動”,使公安機關的工作逐步真正走上法制軌道。還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徹底清除此類“非警務活動”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這與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各級行政機關的法治思維、群眾的法律觀念等密切相關。比如,“有困難找警察”的口號至今還有人掛在嘴上。事實上,解決公眾遇到的“困難”并不都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比如,某公民窮得沒飯吃了,這個“困難”就不屬于公安機關處理。
處理經濟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當然也不會受理,更不會立案。處理的方法只有按照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進行。
“公民私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論也決定了,處理民事事件有多種方法,比如,當事人雙方或多方自行協商;通過中間人斡旋勸和;申請民調組織調解(各村、居委會,規模企業、協會都應當建立群眾性民調組織)……自力無法處理的,最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也可以看出,法律鼓勵公民遇到包括經濟糾紛在內的各類民事糾紛,盡量通過自力處理,從而提高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民事行為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方,才求助公權力。而解決民事爭端的強制性公權力,法律只授予人民法院,沒有、也不會授予公安機關。
作為1名警察,我必須糾正一下,派出所的回復應該是:經濟糾紛,不予受理。因為“立案”這個詞,只運用于刑事案件,警察不會在沒有調查前就給案件進行定性。
我是@職場取經閣,關于您的提問,我提供一些辦法,相信對您一定有所幫助。
根據《人民警察法》,警察是有嚴格的職責范圍的。換句話說,不是所有的事情,警察都需要處理的。
正常情況下,派出所主要受理以下案(事)件:
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個不細說,主要針對特定的一些人和事。
二是糾紛。糾紛就是達不到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事情,比如鄰里吵架、家庭矛盾等,當事人選擇報警處理,雖然不屬于案件,但是警察也會出警,并給予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是案件。日常生活中,案件無非兩大類,一類是涉及財產的案件,一類是涉及人身的案件,警察會根據事實分別按照治安或者刑事案件處理。
綜上,警察是依法履行職責的主體,其職責范圍是受法律限制的。
派出所的說法是對的
3~40年前一些地方發生經濟糾紛,找警察。尤其是債務糾紛,警察介入,成了討債隊。后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相繼行文,嚴禁警察插手介入經濟糾紛,做為一條紀律,誰要介入經濟糾紛,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管經濟犯罪,不管經濟糾紛,這是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各自的職責,擔當的任務,分工不同決定的。
公安機關管治安案件,管經濟犯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案件,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侵犯財產罪,如搶劫罪,盜竊罪,盜接電信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罪,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罪,挪用本單位資金罪,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那么經濟糾紛誰管呢?法院管。
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公司訴訟,運輸合同糾紛,侵權糾紛,交通事故,海損事故,海難救助費用…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受理立案,依法調解,審理判決或者裁定。
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說是經濟糾紛不予立案,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下文,嚴禁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糾紛的案件。“派出所說是經濟糾紛不予立案”是正確的。
你可以書寫“民事訴狀”,并帶上負債之人的身份信息(公安機關或當地政務中心可以調取)以及你本人的身份信息前往當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法官大概率組織原被告雙方予以調解。
如果調解無果,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并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所負債務。《民事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第二日至十五日內,雙方當事人皆可以上訴于上級人民法院。假若雙方或一方并不上訴,十五日后《民事判決書》生效。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勝訴的當事人(原告)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將向被執行人(被告)發出“執行通知書“,限令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間內自動履行《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償還義務。
被執行人假若并不自動履行償還義務,人民法院將強制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檢察官插手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檢察官插手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