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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第《刑事訴訟法》條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決定機關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A。可能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
b.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C。對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應當取保候審,避免社會風險;
d.羈押期限已滿,案件尚未結案,需取保候審。
符合上述四項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二、執行機關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3.取保候審
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但只能選擇一名,不得同時使用。
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時,應當優先考慮保證人的擔保方式。
對無力繳納押金、未成年人、75歲以上老人的,可以責令其提供1至2名保證人。
使用存款作為擔保的,應當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銀行出具付款憑證。
4.保證金金額
使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起始金額為1000元。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社會危險、案件的性質和情況、可能處罰的嚴重程度以及經濟狀況。
5.擔保人的條件
他與本案無關;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他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六、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地市、縣;您的地址、工作單位和***如有任何變更,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您必須在接到傳喚時及時報告案件;并且您不得干擾證人的證詞。
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其遵守下列一項或多項規定: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不與特定人員會面或交流;不從事特定活動;并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執照報執法機關保存。
違反規定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節責令悔罪、補交保證金、提供保證人、監視居住、逮捕。
7.沒收保證金的程序:
經嚴格審查,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押金五萬元以上的決定,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八、下列情形應當逮捕:
明知而犯下新的罪行;
試圖自殺或逃跑;毀滅、偽造證據、串通供述、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正常進行的;
對相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對違反其他規定的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