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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77歲了。為了鍛煉身體,晨練是她的日常習慣之一。一天,王阿姨在海口市秀英區永灣路的人行道上晨練。一只狗突然從后面跳出來。她嚇得躲閃不及,摔倒在地,骨折了。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去年年底,法院對狗主人處以賠償金7萬余元。
案件:
一只大黑狗跳了出來,咬傷了一位正在晨練的老人。
2018年2月19日早上7點左右,家住海口市秀英區涌灣路附近的王阿姨正在涌灣路人行道上從北向南倒著走鍛煉身體。突然,一只大黑狗從王阿姨身邊經過。她受到驚嚇,措手不及,向后摔倒。
狗的主人祖老師也在現場。報警后,祖老師和王阿姨前往省人民醫院為王阿姨治療。經診斷,王阿姨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祖老師當場支付醫藥費1371.5元。
經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調查,確認祖老師無證非法養犬,對祖老師處以500元行政處罰。
由于王阿姨獨自居住在海南,為了方便家人照顧和得到更好的治療,王阿姨回到北京就醫。在此期間,她共花費醫療費用.4元(其中醫療保險費用元,個人繳費3545.04元)。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治療費用約5000元,海口至北京往返交通費共計2930元。缺勤期為120天,哺乳期為60天,營養期為90天,均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因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雙方提起訴訟。王阿姨認為,祖老師非法飼養動物,沒有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應依法追究責任。祖老師認為,王阿姨描述的“被大黑狗嚇得向后摔倒,而作為狗的主人(祖老師)當時就在現場,只到了被大黑狗襲擊的地方”。報警后送她去醫院”與事實不符。存在嚴重分歧,提出抗議。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祖老師養的狗從王阿姨身邊向前跑,導致王阿姨摔倒在地受傷。法院認為,被告祖先生未使用牽引繩約束其飼養的犬只,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其狗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合案件事實和各方過錯程度,判決王阿姨對王阿姨造成的損害承擔40%的責任,祖老師承擔60%的責任。
2020年6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祖老師支付原告王阿姨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2元,并拒絕了王阿姨的決定。其他訴訟索賠。
法庭:
狗主人負全部責任
王阿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王阿姨認為,當她發現祖老師的狗就在她身后,并且已經躲避時,狗仍然跳到她腳邊,導致她受到驚嚇,無法躲避,摔倒了。她并沒有錯。祖先生無證養狗,遛狗時也沒有拴繩。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他都有過錯。
另外,王阿姨提出,喪失傷殘賠償年齡應以事故發生之日的年齡為準。事故發生時,王阿姨73歲。根據法律規定,傷殘補償金按照7年標準計算,即年720%=.6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元、醫療費.4元都有合法依據,應依法予以資助。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海口中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海口中院認為,王阿姨在人行道上倒著走鍛煉時,祖老師沒有養狗證,遛狗時沒有拴繩。王阿姨被狗跳起來嚇得摔倒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祖老師應承擔該損害的全部后果。責任,王阿姨沒有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雙方責任劃分不當,應予以糾正。王阿姨上訴,稱自己沒有過錯,祖老師應承擔全部責任。她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鑒定時的年齡計算殘疾賠償金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傷殘補償金,應當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程度,并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上一年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的農村居民。該計算基于自殘疾確定之日起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七十五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規定,2019年5月23日,王阿姨的傷情經過鑒定,鑒定結果為:患有九級傷殘,此時王阿姨只有74歲,一審法院認為王阿姨已經76歲了,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有誤,應當予以更正。《201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規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王阿姨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傷殘系數為20%。王阿姨今年74歲。按6年計算,王阿姨的傷殘賠償金應為.8元(即元/年6年20%),王阿姨的上訴有法律依據,得到法院支持。
對于王阿姨的營養費和護理費,一審法院認為賠償標準合理,并無不當,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綜上,祖老師應賠償王阿姨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4916.54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2930元、傷殘賠償金.8元、后續治療費用5000元,精神疾病撫恤金5000元,鑒定費2900元,合計.34元。扣除祖老師墊付的1371.5元后,祖老師應賠償王阿姨.84元。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一審判決第一條修改為: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顯祖老師賠償王阿姨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后續治療費。費用、傷殘賠償費、精神慰藉費、鑒定費合計.84元;王阿姨的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法律提示:
傷殘補償
傷殘補償是指對因人身傷害、致殘而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害人進行財產補償。因人身傷害造成殘疾的,喪失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因此,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其收入將會減少或損失。這種損失是人身傷害的直接后果,也是財產損失的一種。財產損失由賠償義務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