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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物業與居民合作解決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物業與居民合作解決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又叫訟棍!為了錢,他的舌頭就象一把劍,他的筆象一把神器,可以殺人可以超生。事情到了他那里紅的說成黑的,好的變成了壞的。明給人當代理,暗中與對方勾結串通索到高額價位后,在法庭上不好好辯,敗訴后當事人的費用不能少給。勝訴方早就給足了!這這貨色!可清出業委會去!
謝邀,這個雖然不存在違法,但是絕對是存在違規的。幾年前,我在做業委會主任時,當時是有明文規定的,業委會成員及家屬不能在物業公司任職,且不能有經濟利益關系。
業委會成立后,我們也對物業要求,不能聘請本小區業主在本小區上班,但是可以去其他小區上班,因為,本小區業主在本小區物業公司上班又在本小區做事情,存在嚴重問題和矛盾,這個不用說大家都應該明白。
作為律師,既然做了業委會主任,與物業公司就存在一個監督和別監督關系,而律師竟然與物業產生直接利益關系,這樣的律師不但喪失了起碼的職業道德,更是不合理,違規的。
業委會成員規約有一條明文規定,業委會成員不得利用職位出賣本小區業主利益,嚴重者視為違法。當然,如果該律師在做業委會主任以前,就與該物業公司存在利益鏈,性質有所不同,但是,都應該只能選擇一樣。
業委會的直接主管部門原來是房管局,現在是社區,街道是直接領導,因此,有權利查看業委會會議記錄。
另外說一點,該業委會成立條件不成熟,人住戶和面積應該達到半數以上,但是既然成立了,就應該公平公正的做好業委會工作,而這種選舉物業辦法,存在極大貓膩。
公開透明的物業公司聘請是應該在小區內,由街道,社區等部門,以及業主代表進行參加評選,公開招標。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看起來還是挺合理的,業委會主任是律師,懂法也能保障業主權利;物業公司與業委會主任簽訂合同,有助于協調業委會和物業的關系。
真的是這樣嗎?肯定不是....
這是赤裸裸的內外勾結,且是吃相很難看的表現~
此業委會主任極有可能是一個無良律師,違反了律師法關于律師不能代理利益沖突方事宜的規定,而且妄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常目的委托招標公司違背程序,里應外合更換物業公司。
因此,建議向當地律師協會投訴業委會主任,并提議業主大會更換業委會主任。
同時,可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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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作用是維護小區居民的權宜的,而與小區居民權宜會產生矛盾的就有物業,業委會主任被物業聘用那無法保證居民與物業出糾紛時還能保持公正,要么辭去業委主任,要么辭去物業的聘請。回避制度要有效用。
看看這些回答問題的物鬧吧!沒有幾個同情被害人,都幸災樂禍,都是為了一份工作物業也是依法成立的實體公司!物業有問題可以向管理部門反應督促物業改進!業主也得應有自己的素質!每天萬家燈火的時候,誰在負責一個小區正常的運轉?為了自己的那點可憐的私心把道德人味都沒有了!
你的問題是物業公司和業主恩怨何時了,對吧?
完不了。物業公司不可能消失,因為有巨大經濟利益在里邊。偉大導師馬克思同志說過:利益超過百分之百,人類可以踐踏一切法律。何況在發展中國家。業主不可能消失。城鎮化發展,使越來越多的人變成業主。他們沒有能力沒有權利自我管理,他們必須被管理。
結果就是,物業公司變得行政化體制化,甚至黑社會化。而業主,只能變得刁民化,奴隸化,或者農民起義式的反抗將變得常態化。
在發展中國家,社會的基層治理不可能很完美,所以,能湊合就湊合吧。不能湊合,就反抗或者逃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業與居民合作解決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物業與居民合作解決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