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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主要是指以農戶為單位的承包。比如,所謂“糧田”就屬于家庭承包。
對家庭承包主體有嚴格的限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人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的一切權益。
關于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可以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以懷柔區為例,大部分村莊于1983年進行第一輪承包,1998年進行第二輪延期,承包期至2027年。
承包程序也有嚴格的要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具體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選舉承包工作組;承包工作組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起草合同。公布承包計劃;依法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批準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關于承包方案,法律還規定,承包方案必須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法律。
02其他形式的承包
其他承包方式主要針對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山、荒灘“四荒”。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對承包商的身份沒有任何限制。他或她可以是也可以不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合同期限也比較靈活,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有5年、10年、30年等。采用招標、拍賣方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費用通過公開招標、競標確定;采用公開協商方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總體而言,其他形式的承包主要是合同自治行為,即具體合同條款由承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但是,承包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必須事先征得村民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集體經濟組織,報鄉人民政府批準。而且,在同等條件下,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優先承包的權利。
“三權分立”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進一步明確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即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穩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放寬農民承包權,放寬土地經營權。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更加明確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201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時,“三權分立”的精神內涵被寫入修訂法。第九條規定:“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土地,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所經營的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由其他人。”這就明確了承包人對他人承包的土地享有經營權。取得合同經營權后,可以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方。第五條對“土地經營權”單獨做出了詳細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如何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
首先,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選定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機構權限的;仲裁條款無效、無效、內容不明確且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即使存在上述例外情況,只要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作出答復,仲裁仍可繼續進行。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并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并不是訴訟的預備程序。與勞動爭議仲裁不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機構裁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最后,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應當針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要求,不能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法院對仲裁裁決沒有監督權,不能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判決。法院只能根據土地承包合同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提出具體要求。判斷的權利。
但是,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又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合同糾紛常見問題解答
01違反土地規劃用途,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施耕地專項保護。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用水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用于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規定了永久基本農田的類型。
《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禁止未經法定審批程序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改變承包地、流轉地的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未經依法批準改變農用地用途的合同、轉讓合同,在結案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視為無效。
02因違反法定程序,合同無效
此類問題主要涉及其他形式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將農村土地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必須事先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該組織必須征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
因此,在其他形式的發包形式中,如果發包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包合同需要經過民主協商和審批程序。如果不履行上述程序,您將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但無論是承包方還是發包方都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無效后,往往伴隨著無效后果的處理。承包商往往對土地進行大量投資,未執行民主商定程序的過錯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過錯不一定在于承包商。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面臨無效后的賠償問題。
03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有承包費支付、權益確認、股權資本支付等爭議。
由于目前家庭承包不需要繳納承包費,所以繳納承包費主要是其他形式的承包。承包人欠租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償相應的租金。
權益確認、權益確認資金支付糾紛。對于按地方式,承包戶將實際取得的承包地進行轉讓的,轉讓收入歸承包農戶所有。例如,張三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李四,即他將土地的經營權出租給李四。那么李四就可以直接把房租付給張三了。如果李四拖欠租金,張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四支付租金。采用利潤確認入股方式的,承包戶尚未實際取得承包地,土地流轉給村集體。轉移收入按承包戶與村集體簽訂的《流轉協議》協議辦理;村集體統一經營或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作為主體,土地收入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收入的分配屬于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因此,要嚴格執行民主協商程序,由村民代表根據民主協商程序確定分配原則,確保及時足額兌現給農民。
04承包合同或轉讓合同期滿后,地上房產的權屬如何處理?
承包合同或者轉讓合同期滿后,有約定的,應當約定原承包人投資土地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往往容易發生糾紛。實踐中,對于此類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期滿后土地財產的處理沒有達成一致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原則上該土地財產歸當事人所有,不存在爭議。不存在土地財產補償問題。
05合同終止
合同解除是農村土地承包訴訟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可分為法定終止和合同終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除當事人約定的解除事由外,還包括下列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重大債務的;一方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實踐中常見的終止原因包括:合同尚未到期,承包人或承租人長期遲緩支付租金,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合同終止后,地上財產的賠償問題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實踐中,通常會在案件中處理合同終止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總的原則仍然是確定土地投資歸誰所有。即當事人對此有明確約定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首先會尊重雙方的權利。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辦理。承包人的投資歸承包人所有,村集體的投資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和承包人共同投資歸雙方共同所有。按比例分配。屬于承包人可以自行辦理的,應當自行辦理。承包人不愿自行處置或者無法分離的地面附著物,按照地上物由土地吸納的原則,屬于村集體所有。對承包人的補償,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地面物體的現值和合同期限,按比例計算。轉換。
06征用與征用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有權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人民法院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由村集體通過民主協商程序討論決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分配方案之前,村民不得提出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的請求。法院受理案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因為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屬于村民自治范圍。
安置補助費分配糾紛。村集體制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費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分配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爭議。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屬于承包方所有,村集體不得截留、私分。村民起訴村集體要求取得上述權益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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