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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微信支付侵權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微信支付侵權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沒有經過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就是侵犯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擴展資料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根據我國法律而言,侵權行為是涉及到他人的隱私,肖像或行為等,而你在微信頭像上,放名人的頭像并沒有侵犯他人權利,要構成侵權行為,是形如在探頭向上亂亂涂亂畫,或用他人的頭像進行利益收取,而并未像肖像人支付資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微信支付侵權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微信支付侵權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