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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彩禮不予退還的情形包括:
1、已辦理結婚登記,同居者。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在兩年以上。
三、男女同居期間生育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4、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所收到的彩禮已用于同居。
五、婚姻契約存續期間,婚姻契約當事人死亡。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2、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規定彩禮被視為送給女方的禮物,一般不需要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科第五條解釋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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