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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股東委托管理股權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股東委托管理股權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代持股權人姓名)
鑒于甲方需要出資購買股權以擴大其業務規模,而乙方出于某種原因需要委托甲方代持所購股權,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免責協議:
1. 甲方作為代持股權方,在整個協議期限內,對股權的比較安全、穩定、利益的最大化負有責任。
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隨時對其所委托代持的股權進行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盡可能減少股權的風險、損失和不利影響。
3. 甲、乙雙方同意協商確定代持期限,到期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歸還股權,不得違反雙方的委托協議。
4. 在代持期限內,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購買的股權出現虧損、損失、缺陷等,甲方負有全責,乙方享有相應的賠償權利。
5. 如果在代持期限內,甲方未能按時歸還股權,或者甲方出現嚴重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如需要,甲方必須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和賠償責任。
6.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法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7.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蓋章)
簽署人:
日期:
乙方:(個人簽字)
日期:
股權代持,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實際出資人將出資份額對應的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不對外顯示股東身份,但實際享受股權收益的一種股權治理模式。
在我國,股權代持是合法的。
結合我國《民法總則》《公司法》《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最新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規定,說說股權代持應注意的問題:
一、實際出資人必須完善、保存好實際向公司出資的證據。認繳出資的,在公司的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紀要中要有體現;實繳出資的,要將向公司出資的憑據、公司出具的收據等證明材料保存好。
二、實際出資人必須與代持人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合同》,明確實際出資份額、實際享受股份收益等內容。
三、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當與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簽訂《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
四、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雖然股份不登記在其名下,但通過實際參與經營,使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身份。
最后,實際出資人在條件成就時,應當及時顯名,成為真正的顯明名股東,履行股東職責,確保其實際權益。
可以委托律師辦理股權轉讓。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他人(顯名股東)約定,將公司的股權登記在顯名股東的名下,以顯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登記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上,并由實際出資人享有投資權益。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
由于隱名股名不記載于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等,導致他人無從知曉股權的真實情況,由顯名股東對外行使權利或承擔責任。因此,就可能使隱名股東或顯名股東產生各自的法律風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股東委托管理股權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股東委托管理股權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