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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缺勤多少天可以終止合同?
在勞動法體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都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員工可能會因為個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況而缺勤。那么,連續缺勤多少天可以導致合同終止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不能按期工作的,必須提前請假,并經用人單位批準;未請假、未經批準遲到、早退累計3次的,按無故休假處理。缺勤。”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員工連續3次未按時上班且未請假并獲得批準的,視為無故缺勤。
《勞動法》還規定:“無故曠工超過3天不滿6天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記過;如果你“無故曠工超過6天但不滿10天”,用人單位可能會給予你嚴重警告或留校察看。懲罰;“無故曠工十日以上”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當員工無故曠工超過7天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該員工的合同。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連續缺勤”和“間歇性缺勤”的區別。員工因故缺勤一段時間,但又按照合同要求返回工作崗位,且不符合無故缺勤標準的,不視為連續缺勤;如果員工以前曾無故缺勤,且員工未糾正,則無故缺勤即使間隔較長時間再次發生,也將被視為連續缺勤。
《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即無故曠工7天以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應當遵守相關程序和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其行為。對于員工來說,盡量避免遲到、請假遲到等情況,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