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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剛進入公司時原本在某個崗位工作,后來在公司調動下轉到了其他崗位。從一個位置到另一個位置的適應過程其實是相當麻煩的。員工們也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那么,公司可以隨意更換員工職位嗎?
網友咨詢:
單位可以隨意調換員工崗位嗎?
律師答復:
公司隨意調整倉位屬于違法行為。詳情如下所示:
1、用人單位擅自對勞動者工作崗位進行不合理調整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工作調整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任何一方對原有身份、工作崗位的任何改變,都會破壞現有穩定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就業權,不僅應當合法,而且應當合理。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從而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
律師補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保存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行進行高風險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提前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