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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能讓孕婦生下孩子然后被處決嗎?在我國,有三類人不能判處死刑。上期我們給大家介紹了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概念。今天我們再來談談死刑。
一般來說,被判處死刑的罪犯都是罪大惡極的。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是故意犯罪,經(jīng)查實,犯罪情節(jié)重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販賣毒品等,危害社會公眾的。國家刑法可以判處死刑,但是我國有三類人不能判處死刑。你知道他們是哪三類人嗎?
第一類犯罪是18歲以下的人。這里有一個關鍵點。大家要注意,所謂犯罪時未滿18歲,不是。審判時,只要犯罪分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即使審判時已年滿18周歲,也不適用死刑。有人又問,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但犯罪時,就不能適用死刑。然后他就逃跑了,等他被抓的時候,他已經(jīng)18歲多了。這種情況不也適用死刑嗎?本案也不適用死刑。那么,為什么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不能判處死刑呢?由于18歲以下的人被視為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心智普遍不成熟,因此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都有一定的保護。其次,對于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有人問這個試驗的概念是什么?時間有多長?審判包括整個拘留期間,包括審前、拘留和審判期間。判決后執(zhí)行期間,只要在羈押期間懷孕,即使后來流產(chǎn)了,也算孕婦。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如果您在被捕前懷孕并發(fā)生流產(chǎn),則不會被視為孕婦。那么有人問,難道不能讓孕婦生下孩子然后處決嗎?答案是不。對于審判時未滿18周歲且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第三種是針對審判時已經(jīng)75歲以上的人,雖然他們是對的。75歲以上的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但適用無期徒刑。雖然死刑不適用于這類人,但也不是完全絕對的。犯罪分子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死刑仍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