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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的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雙方平等自愿的條件下達成,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之前夫妻對婚前財產的約定當然是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一方選擇基于協議內容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可以強制要求雙方按照協議內容相互對待并支付或者確定爭議財產的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丈夫或妻子對外所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