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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結婚同居一般不存在違法。但行為構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涉嫌重婚罪,應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主觀: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合法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如果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是重婚同居,涉嫌重婚罪。
3、從狹義上來說,非婚同居是指不為法律所禁止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的方式。
1、法律客觀: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非法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如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可訴訟解決。
2、對于非法同居產生的財產分割糾紛,按照共有財產分割處理;對于非法同居產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糾紛,參照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糾紛解決;對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3、民事侵權法:如果女方未經男方同意與他人同居,可能侵犯了男方的人格權或名譽權,男方可以依據民事侵權法要求女方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名譽或尋求損害賠償。
4、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法律客觀:由于我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傳統文化和習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締結方面,民眾普遍重儀式而輕登記,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現象長期大量存在。
1、法律分析:非法同居需要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證據。
2、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但是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來往書信、聊天記錄等)。
3、因此,針對非法同居的行為,主張的一方可通過合法途徑收集各種形式的證據。
4、查非法同居證據需要收集對方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可以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1、分手女方要補償不合理,因為法律沒有對于分手補償作出相應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分手后有向對方索要補償的行為,那么其會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讓法院支持其訴求。
2、分手女方要補償不合理。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3、分手女方要補償不合理。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系、債務債權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
4、要求賠償的要看實際情況是否有情況事實主張該請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主觀:非婚同居的法定構成要件如下:主體要件,即必須為未辦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主觀要件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客觀要件同居行為必須是公開的;客體要件是同居行為應當持續一定期間。
法律主觀: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1)非婚同居的雙方必須是無配偶男女兩性。同性戀者不能構成非婚同居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非法行為,不能構成非婚同居。
民法典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具體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主觀: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于違法,法律對此不做規定。婚外同居的危害:一方或雙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為屬于事實上的重婚,嚴重的構成重婚罪。
(1)無配偶的男女同居在民法典規定中沒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個人私事,法院對此不再理會,不再干預。這也足以說明“非法同居”這樣的詞語退出了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