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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庇、隱匿犯罪所得數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窩藏、隱匿犯罪的犯罪價值就是犯罪所得的數額。在一定程度上,犯罪數額的多少也是判斷社會危害是否嚴重的依據。如果犯罪數額有爭議,需要請鑒定機構進行價值評估。這一新罪名來自于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的第《刑法修正案》號罪名。這個《修正案》號罪名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窩藏、轉移、收購、代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窩藏、隱匿犯罪所得的認定標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的前提條件。那么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呢?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斷。1、犯罪客體為機動車的,則法定知悉直接依據司法解釋《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2、犯罪對象是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產的,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非法獲取贓物。對“明知”來源的認識程度:首先取決于贓物交易的時間和地點,如夜間購買、路邊購買等。“明知”認知程度大于白天購買和市場購買;其次,要看贓物的品種和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剛上市的新產品,非法來源的可能性很大,因為合法所有者不會輕易出售,除非贓物是通過搶劫或盜竊獲得的;3、檢查成交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根據經驗,一般贓物賣家獲得的贓款只有贓物評估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4、要看是否有正當的交易程序以及贓物的賣家是否急于擺脫;5.取決于被盜物品和賣家的身份和外觀。然后列出可以證明“知道”的基本事實和可以反駁“知道”的基本事實進行分析比較,然后結合人們的一般經驗規則和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可信,最終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犯罪的結論。3、包庇、隱匿違法所得罪最新司法解釋。新的“包庇、隱匿非法所得罪”源自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公布的第《刑法修正案》號。這個《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內容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窩藏、轉移、收買、販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5月11日頒布的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中,對新設的“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進一步明確。以上是隱匿、隱匿犯罪所得數額認定的相關介紹。認定構成窩藏、隱匿犯罪所得罪,還須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數額達到規定標準或者存在法定情形,才能按照010-。量刑標準和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追究。至于實施本罪的人,除普通主體外,也可能被認定為單位實施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