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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是多方面的。只要有損失,我們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分子賠償?
例如:一名商人受傷,去醫院治療,影響了他的正常經營活動,大大減少了他應得的收入;一名農民受傷,影響了正常田間勞動,影響了秋收。獲得;一名學生受傷入院,影響學習。家長要雇人家教,雇人家教的成本也是一種損失;ETC。
如果必須賠償全部損失,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將不得不動用相當大的力量向受害人“要賬”,這無疑會影響打擊各類犯罪的重點。犯罪行為。此外,我們還必須看到,刑事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與民事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并不完全相同。因為在刑事案件中,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人受到懲罰,可以給遭受損失的人一定程度的精神安慰。
針對這一問題,2012年12月20日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只有因刑事侵犯人身權利遭受物質損失或者因犯罪分子毀壞財產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名譽損失和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