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如果你對二審的判決不滿意,理論上來說,你還有兩個機會,一叫再審,二叫抗訴。兩者井然有序,各有一次機會。另外,您還需要注意申請截止日期。
兩種程序的規定如下。我不會詳細說明,因為這不是我回答的重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向檢察院申請建議、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關鍵是,你有沒有思考清楚自己為什么不滿意?
如果你只是因為裁判的結果對你不好而感到不舒服,那我建議你還是算了吧。訴訟每經過一次審理程序,就相當于一級法院確認了審理結果。前面的確認越多,后面就越牢不可破。二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一審的錯誤,而再審(抗訴)則是為了說明前兩次法院的錯誤。你可以想象其中的難度。
為了保持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法律規定了較高的再審(抗訴)門檻。與上訴時進行的二審不同,法院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當法院通過初審程序認定再審理由不足時,會直接駁回,連見面的機會都不給你。因此,提出了很多再審申請,但最終要么無果而終,要么收到駁回裁決。
如果想在再審中翻案,光講法律是沒有用的。畢竟,如果光靠爭論法律問題就贏得了再審,就等于說前兩級法院的法官連如何適用法律都不懂。這樣一來,我相信再審法院的判決會極其謹慎。朝這個方向努力無異于雞蛋碰石頭。
因此,再審的關鍵在于讓各方擺脫“誰更懂法律”的尷尬問題。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地關注事實,而能夠影響事實的就是“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列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十三個理由。第一個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這里所謂的新證據主要指以下三類:
(一)原審結束前客觀上未出現的證據;
(二)雖然證據在原審結束前已經出現,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曉其已經出現;
(三)原審結束前出現但當事人提出后未經原審程序審查認可的證據。
第一類通常采取鑒定報告的形式,比如對案件所涉及的某個模糊事實進行專業鑒定,其結論可以推翻之前所有的主觀判斷(包括法官的判斷)。
第二種可能是被忽視的目擊者的證詞,或者是事發現場安裝的視頻監控錄像。
第三類往往是向法院申請但在原審程序中未獲準調取的證據,如某賬戶的銀行流水單、某手機的通話記錄等。
當然,新的證據不僅僅體現在它的“新”,還取決于它是否有足夠的能量推翻原來的判斷。這涉及到新舊證據的確認以及還原事實的邏輯思路等問題。如果你確信你的新證據可以讓原審認定的事實發生180度大轉變,那就不要猶豫,果斷申請再審。
版權屬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