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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傳票?
傳票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傳票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中強制力最小的形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都有權決定適用。
2.傳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逮捕。這包含三個層次的含義:
適用對象為必須出庭的被告人。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程序。
曾兩次被傳喚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
三、傳喚的主要程序為:
1、填寫《拘傳證》,提交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使用拘留傳票的,應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負責人需要批準。
2.傳票的執行。
傳喚應當由兩名以上執行人員執行。傳喚時,應當向被傳喚人出示傳喚證明,拒傳的可以采取束縛手段強制到庭。
三、傳喚次數及時間。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2]
“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p>
四、傳喚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逮捕地點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市、縣境內。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住所、居住不在同一市、縣的,傳喚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所在地的市、縣;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居住地進行傳喚。它是在該地點所在的市或縣內進行的。
5、傳票結果。
公檢法、司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案件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區別對待:認為依法應當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可以采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可以采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其他強制措施不適當的,應當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拘留。
4.羈押傳票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最長期限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p>
5.傳喚和拘留有什么區別?
傳票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它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暫時剝奪某些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兩者的區別:
刑事拘留和傳喚的決定機關并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逮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和執行。
刑事拘留和傳喚的期限不同。單次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刑事拘留期限為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十四日。對多次作案、在逃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