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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小川加入某市一家服裝廠,擔任雜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2日。合同期內,服裝廠未參加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為員工小川。
合同終止后,小川向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服裝廠返還合同期內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最終,法院判決服裝廠與小川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雇員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按照小川2021年實際平均月收入5000元計算,單位須為小川補繳2021年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1、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事故,公司無法逃避責任。無論員工是否自愿放棄參加保險,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且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視為工傷,公司就必須支付原由員工繳納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保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自違約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由用人單位承擔直接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加收0.05%的滯納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天計算;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并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的分配決定。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劃轉。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低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不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財產;用拍賣所得收益沖減社會保險費。
另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號規定:“對經確認有能力的企業,繳納但不按照規定繳納的,按照:010有能力繳納費用的企業除外——除處以3萬元罰款外,還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批準企業上市;企業領導管理部門將國有企業繳費情況納入企業領導人員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不依法繳納費用的,不僅不能晉級、評選先進,領取年終獎金,但也會受到當年欠費警告。次年仍拒不繳納的,給予開除職務;工商部門不批準設立新的獨資、參股企業,也不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增加經營范圍。”
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手續,未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依法。勞動者發現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害時,必須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