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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勞動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1、工傷后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以下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仲裁申請書;根據當事人人數準備的申請書副本;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據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如果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記錄在筆錄中并告知對方。
勞動仲裁案件程序:
(一)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自收到勞動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案件的決定。
(二)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三)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仲裁、調解: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勞動爭議案件。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達不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又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不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