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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樁離婚糾紛,被告當庭將彩禮及“三金”退還原告。
原告陳先生與被告李女士于2020年經介紹相識,并于2022年3月1日登記結婚。但結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結婚僅半年,陳老師就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兩人關系并未破裂,判決兩人不準離婚。2023年5月,陳老師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并要求李女士返還全部彩禮和“三金”。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離婚,但在返還彩禮問題上均不肯讓步。
法官耐心聽取了雙方對彩禮返還的意見。本著化解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的調解方式。他根據原被告雙方不同的心理,找到了正確的切入點,向雙方解釋了法律。最終,在主審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協議。李女士當庭將3萬元聘禮和婚前購買的“三金”退還給陳老師,雙方糾紛徹底解決。
聘禮是一種民間習俗和地方習俗。近年來,離婚案件中因彩禮糾紛引發的問題層出不窮。糾紛發生后,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確定彩禮返還時,必須根據所支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雙方是否支付了籌辦婚禮的必要費用,或者在實際生活中是否發生了必要的消費并在此基礎上給予適當回報。
現實生活中,雖然雙方不住在一起,或者同居時間很短,但他們可能為了籌劃婚禮而購買了生活用品或者支付了其他費用。對于婚前付款給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難的情況,雙方可能已經購買了彩禮。在實際的共同生活中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