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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勸說勞動者辭退但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考慮以下情況:
1、因過失解雇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辭職手續,無需補償;
2、無過錯解雇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法解雇員工,只要能證明已經交付,就具有法律效力。您可以錄音或錄像,請員工代表見證交貨,或直接將EMS發送到員工在公司留下的電子郵件地址。收據可作為交貨證據。并在上面明確表示將發出解雇通知。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