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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責任推定的現狀
在侵權責任關系中,主觀責任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個方面。
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一種特殊形式,即過錯責任推定。
又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2.關于過錯責任推定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款規定了過錯推定的責任。
3.組件
過錯責任推定中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仍須符合: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構成要件。
4、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在過錯責任推定中,被侵權人只需證明侵權人的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三個構成要件,法律就推定侵權人有主觀過錯。
5.行為人的辯護
在過錯責任推定中,行為人只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行為人依法提供的其他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一般理由,此處不再贅述。
六、過錯責任推定的法律適用
《民法典》第1165條第二款并非完整的法律規范。處理民事侵權案件,不能直接適用本款規定,應當適用法律其他規定的規定。
例1:動物園內動物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損害的責任,適用《民法典》第1248條的規定。
例2:第《民法典》條第1188條適用于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損害的責任。
例3: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適用《民法典》第1199條的規定。
《民法典》雖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不能獨立直接適用于具體案件,但仍具有法律意義,包括完善責任制度、指導過錯責任推定的具體情形、指導過錯責任的適用等。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