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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眾斗毆罪的刑事拘留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估計可能需要逮捕,時間比較長,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刑事拘留一般為十四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一、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2.對于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三、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2、如何定罪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的參考點是:如果發生一次聚眾斗毆,參與人數少、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對首要分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積極分子判處有期徒刑。至一年監禁。參加者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每增加一次爭吵次數,刑期增加六個月;每增加一人輕傷,根據受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一人輕傷,刑期增加兩個月。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可增加六個月刑期或者升級刑期。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處罰參考點:《刑法》。有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人輕傷,根據受傷程度,刑期將從六個月增加至一年;每增加一人輕傷,刑期增加三個月。單罪裁量規則:合議庭對個別案件依照本節規定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量刑因素,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判處刑罰。可以在六個月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量刑時,可以在一年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三、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聚眾斗毆罪,是指以報復他人、爭奪霸權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違法行為的對象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生活規則和秩序。在現實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能發生在公共場所,比如公園、劇院,或者比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都應視為違反公共秩序行為。聚眾斗毆犯罪常常造成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的侵犯。但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特定的公私財產,而是利用群體斗毆的方式挑戰整個社會,從而對整個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律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斗毆的行為。打架斗毆主要是指幫派內部為了個人恩怨、爭權奪利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發生的斗毆行為。
“聚集”一般指人數較多,至少不少于3人;打架斗毆主要是指互相使用暴力進行打斗,但使用暴力的方法各有不同。群毆通常表現為幫派成員互相斗毆,少則幾人至十幾人,多則數十人至數百人。他們經常約定時間、地點,使用刀棍進行斗毆,常常造成人員傷亡和社會秩序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打架的原因可能是為了爭奪勢力范圍、為了報復朋友、為了女人而戰等等,總之就是為了顯示自己團體的“威望”和“邪氣”,壓倒對方,無視公共秩序。聚眾斗毆罪的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聚眾斗毆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參與聚眾斗毆的人都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群毆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群毆罪的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群體性斗毆事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在群體性斗毆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除頭目以外的犯罪分子。對于普通參與者,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動機一般不是純粹為了某種個人利益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獲取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某種方式尋求刺激或者從事一些卑鄙的活動。進行群眾性斗爭。欲望的滿足。行為人頭腦中喪失了道德觀念、法律觀念,是非榮辱標準被顛倒了。這種公然違反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心態,是聚眾斗毆故意犯罪最明顯的特征。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聚眾斗毆罪刑事拘留期限的相關內容,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估計可能需要逮捕,時間比較長,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有專業律師,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