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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一方被另一方強迫結婚的,被強迫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2、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結婚情況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如何解除民法規定無效的婚姻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的婚姻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宣告無效。
訴訟程序,即人民法院決定宣告婚姻無效:
1、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關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脅迫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情節嚴重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2.撤銷婚姻的訴訟應始終通過判決而不是通過調解結束。因為婚姻的有效性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以當事人的意愿為依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時,應當一并處理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子女和財產問題可以通過調解或通過判決的方式解決;
3、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撤銷婚姻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撤銷婚姻的,應當沒收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送達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含有強迫婚姻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強迫婚姻的證明材料。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和時間規定:
1.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一方患有嚴重疾病,在登記結婚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必須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4條
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3.《民法典》關于可撤銷婚姻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中有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以及婚前隱瞞嚴重疾病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行為。
一方隱瞞嚴重疾病結婚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婚姻關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宣告無效后,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必須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上面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回答了有關何時根據《民法典》提出無效婚姻請求的問題。相信大家對此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本文沒有完全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