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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一般來說,征地公告是列出征地的批準機關、批準文件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等審批事項被征收土地的農業人員辦法、征地補償期限等。當地鄉、村的公示行為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不屬于可以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那么,征收公告是不是就永遠無法執行呢?
律師說法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應判決,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第2353號,大部分征收決定是不可訴的,但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針對征收公告提起訴訟。
1、征地公告中未注明征地批準權限、批準文號、批準時間等內容的,視為先征后批準。
《土地管理法》號規定,國家依照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征地公告的前提是必須取得征地批準。《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詳細規定了征地公告的具體內容,即征地公告應當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所在地、土地類型、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渠道;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征收土地公告》未注明批準征地的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且涉案土地征用未實際獲得上級政府批準的,屬于征用未經批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第四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被征收人的實體權利產生影響,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針對本公告提起訴訟。
參考案例:最高院申4370號
2、征收公告與征地批準內容不一致時,發生對被征收人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的非程序事項。
一般來說,征地公告是征地批準等內容的公示,本身并不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征地公告的發布不能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對象。但實踐中,一些征地公告內容與征地審批中批準的土地范圍、用途、面積、補償標準等不一致。征地公告的發布將對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內容與征地批準書中批準的土地范圍、用途、面積、補償標準等不符為由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政府管轄的范圍。法庭。發布征地公告的行為是可訴的。性別。
此外,如果涉及對政府未履行發布公告職責進行起訴的,也屬于本案范圍。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地人知情權的法定程序。對于被征用人來說,知情權具有獨立的合法權益和價值,應當給予司法救濟。
征收公告一般屬于程序性事項,對被征收人的權利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但如果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征收決定就具有可訴性。另外,如果征收范圍極小,且能夠確定具體被征收人,且行政機關后續沒有作出征收決定,則征收公告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的影響將是真實的,而不是后續的影響。行政行為。可受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