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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保候審是對被拘留、拘捕的嫌疑人、被告,臨時不限定其人身自由權的一種對策。要想得到取保候審的準許,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中要求的取保候審的條件。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上海取保候審律師為您做詳解。
什么不同情況下我們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幾種不同情況:
人民對于法院、人民通過檢察院和公安行政機關對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一)可能實行管制、刑事拘留或獨立適用補充處罰;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接受保證人待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保管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的,應當取得待審擔保人。
只要是通過符合學生以上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進行申請取保候審,由辦案管理機關直接決定企業予以取保候審。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保證人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以及履行保證企業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不限制人身自由;
(四)有固定居所和固定收入的;
取保候審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財產保,由被擔保人自己交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并以此作為抵押,保證自己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法律規定。如果違反,將被沒收保證金,或被要求具結悔過,或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或改為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等。
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后,將退還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量由執行機關酌定。第二種形式是人保,就是設定保證人,保證人應當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如果發現被擔保人有可能或者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保證人要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如果沒有及時報告,保證人將被處以罰款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保證人一般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聘任的律師來擔任。兩種擔保方式可以同時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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