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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于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必須退出合伙企業的意見。文章從各個方面發表了不同的解釋。我們來看看小編對于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必須退出合伙企業的看法。
小張、小王、小孟建立了合伙企業。肖孟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15萬元。小張、小王各認繳8萬元,成為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簽署后一周內完成出資。公司成立一年后,小張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小孟和小王要求小張退出公司。小張的妻子不同意,認為合伙協議并沒有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就必須退出合伙企業,不能強制其退出合伙企業。小張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是否應當理所當然地退出合伙企業?
小張不會因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自然退出合伙企業。
根據第《合伙企業法》條第79條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出合伙企業?!痹谶@種情況下,如果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他將自動退出合伙企業。該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合伙協議中也沒有約定。因此,小張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小孟、小王不能強迫小張退出合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