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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司法局生產建設兵團:
2017年10月以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的規定,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等8個省(市)積極探索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結果。各試點領域創新工作模式、組建律師隊伍、加強資金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有益嘗試和成熟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廣。但試點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地方存在律師資源相對短缺、經費保障不足、工作機制不夠完善、案件質量有待提高等難題,需要進一步解決。并得到改善。為推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經研究,決定延長試點期限、擴大工作范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的重要意義
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范圍,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依法治國,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保障司法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目的是讓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律師辯護并提供法律幫助,讓律師切實履行辯護職責。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文明進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認真開展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最大限度實現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規模和范圍,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是推進以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為核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具體舉措。審判。提高律師辯護率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內在要求。強化律師辯護權,是法庭出示證據、法庭查明事實、法庭發表控辯意見的重要保障。充分行使律師辯護權,有利于控辯雙方有效平等對抗,發揮審判的核心作用,防止審判流于形式,促進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規模和范圍,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務實舉措。全面依法治國對律師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律師隊伍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要求律師辯護代理工作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為刑事案件所有被告人提供律師辯護和法律幫助,豐富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內容,提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律師制度改革邁出務實一步。
二、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首批試點的八省(市)要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結合本地實際的基礎上,加大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全轄區。要探索建設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實現公安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管理部門之間信息系統對接,利用信息技術加快法律文書流轉、及時傳遞工作信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努力探索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有效途徑,確保審判經驗和審判成果為全國樹立典范。
其他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抓緊準備,2019年1月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要學習借鑒以往試點省(市)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地方試點工作方案。試點范圍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試點可先在律師資源充足、資金保障充足的地方開展,然后分步實施,逐步擴大試點范圍。2019年底,天津、江蘇、福建、山東等省(直轄市)基本實現全轄全覆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實現全覆蓋覆蓋省會城市和一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域。需要在現行法律體系框架內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同時試點、總結、推廣。要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加強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等之間的協調配合,及時有效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試點過程中,各地要進一步落實辦案機構通報義務。辦案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未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必須被告知其獲得免費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的權利;有條件的可以采用專門通知的方式,口頭通知必須記入筆錄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對應通知而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要加強監督,嚴肅追究責任,真正履行告知義務。真實的地方。要注重銜接、合作。人民法院應當關注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屬是否委托辯護人以及是否同意指派律師,及時決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被告明確拒絕的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人民法院發現被告人及其家屬另行指定辯護人的,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反饋給法律援助機構,避免資源浪費。
三、加強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的組織領導
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必須積極爭取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在黨委、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努力做到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密切配合。律師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保證了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的順利開展。
要統籌調配律師資源,保障經費。針對刑事辯護律師需求大量增加,各地原則上要以地市州為單位統籌配置律師資源,解決律師資源分布不均、律師資源不足的問題。一些地區。要積極聯系協調財政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增加法律援助經費,逐步提高律師辦案補貼標準。同時,要探索建立辦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律師辦案難度、服務質量等情況發放辦案補貼,體現差異。性,提高律師工作積極性。
要加強試點工作調查研究和統計,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典型。要深入廣泛調查研究,針對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律師辯護案件質量,嚴格執行案件質量評價標準,建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跟蹤制度,綜合運用旁聽庭審、受助人回訪等方式充分了解律師辦案質量,不斷提高試點工作質量和效果。
要加強試點工作宣傳,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靈活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微信、微博等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進行宣傳。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要在《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新聞媒體及時推廣各地的先進模式和經驗做法,擴大影響,為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四發通(2017)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18年12月27日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的辦法
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強化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開展律師全覆蓋試點刑事案件審理階段辯護,依照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進行。本辦法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的。
第一條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保護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二條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有權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告知被告人辯護情況,而被告人未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為了他。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第二審案件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未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援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值班律師。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被告人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不委托辯護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條人民法院通知辯護人時,應當將通知辯護函的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起訴書、判決書、抗訴書、申訴通知書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辯護的公函應當載明被告人姓名、指控的罪名、拘留或者居住地、通知辯護的理由、審判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等;如果決定開庭審理,通知辯方的正式信函應說明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第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辯護通知書或者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三日內確定承辦案件的律師,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正式法律援助函應當載明辯護律師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正式答辯函內容不全或者答辯通知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協商人民法院予以補充;人民法院在開庭十五日前未填寫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可能影響辯護律師履行職責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開庭日期。聽力。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發出辯護通知書的案件,被告人拒絕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理由。拒絕的,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被告被告知需要指定一名單獨的辯護人。被告人未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當發出辯護通知書的案件,被告人堅持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其他律師提供辯護。
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協調調配律師資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提供保障。當地律師資源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提供必要的支持。
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刑事辯護律師數據庫,為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提供支撐。
第八條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強化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確保經費保障水平滿足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需要。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費用、基本人力成本、服務質量、案件難度等
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購買法律援助服務。
第九條探索實行法律援助對象分擔部分法律援助費用。
實施費用分攤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和分擔標準,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辦案補助標準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組織高級骨干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充分發揮刑事辯護領域優秀律師的示范作用,組織專門律師開展刑事辯護工作。開展刑事辯護業務培訓,開展優秀刑事辯護律師評選表彰活動,推薦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公開選拔擔任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建立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廣大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的積極性。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工作的積極性。
第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義務,導致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律師辯護的,應當視為遵守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被告人職責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未履行指派律師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得不到律師辯護的,對有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上訴權以及會見、查閱卷宗、收集證據、提問、質證、辯論等權利。并履行辯護律師的職責,包括審閱、摘抄、為復印案卷材料提供便利等。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召開預審會議、休庭審理、不開二審、宣判等重大程序決定的,應當及時依法通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及時向辯護律師公開案件流程信息。
第十五條辯護律師請求審查的,人民法院應當安排辯護律師屆時審查案件。屆時無法安排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理由,并在無法審查的原因消除后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審查。人民法院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審閱論文的合理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可以建立評分預約平臺,推廣電子評分,并允許記錄和下載資料。辯護律師復印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僅收取制作費。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復印案卷材料的費用減免。
辯護律師可以攜帶一名或者兩名律師助理協助審查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律師發現案卷材料不齊全、不清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核實、補充。
第十六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辯護律師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被告人、辯護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法院認為必要的,應當同意;法院不同意的,應當向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依法采納的,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并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維護快速解決機制,暢通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的救濟渠道。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律師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官方網站和辦公場所公開信訪受理機構名稱、電話、信訪地址,及時反饋調查處理結果,切實提高律師維權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依法執業,確保律師執業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條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誠信、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勤勉盡責,不斷提高辯護質量和工作水平,切實維護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審理階段,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應當會見被告人并制作會見筆錄,并閱讀、復印案卷主要材料。
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做好庭前準備;參加全部法庭審理活動,充分質證并作出陳述;提出具體、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人民法院不開庭審理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不開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二十一條辯護律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法庭紀律,不得煽動、教唆或者組織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等以非法方式表達主張;不得對案件進行惡意炒作、歪曲、誤導性宣傳和評論;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傳播未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和材料以及辦案過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案件信息和證據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被告人或者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幫助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威脅、誘導證人作偽證以及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實施獎懲。
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辯護律師的刑事辯護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推動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辯護律師違法、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定期移交相關證據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幫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核實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提出機關。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調,做好值班律師聯系、委托辯護請求轉達、辯護通知等工作,探索建立網上工作對接平臺,建立定期協商報告機制,及時通報情況。協調解決問題,推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有效落實。
第二十四條辦理刑事案件,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等法律法律、司法解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省(直轄市)試行。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