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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恒石普尼石[2022]號
當事人:廖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電話:189XXXX0058ID:430XXXXXXXXXXX1516
經查明,2022年1月21日,你在解放路占道商店外實施違法經營行為。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照片登記表。
您于2022年1月22日收到行政處罰預告通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和申辯的;你于/年/月)向本機構作出陳述及答辯,稱/,本機構認為/,不予采納;年/月/日,向本機關作出陳述及答辯,稱/,本機關認為/,予以采納。
你的行為違反了第《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第十六條第/項的規定。根據本法第《衡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第四十二條第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以下處罰:罰款人民幣一千元。
罰款履行期限及方式: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華融湘江銀行處罰決定。
其他處罰的期限和履行方式:/
/。
您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您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號第五十一條第項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石鼓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