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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醫療糾紛無法提供病歷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醫療糾紛無法提供病歷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醫院不給原始病歷,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醫院或相關部門申請:您可以向醫院或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您需要獲取原始病歷的原因和目的,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例如身份證、診斷證明等。一般來說,醫院會依據相關法規和規定,盡快處理您的申請。
2.
聯系就診醫生:如果您已經知道了自己的就診醫生,可以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與其聯系,說明您需要獲取原始病歷的情況和原因,并請其協助處理。
謝邀!關于病人能不能帶走病歷這個話題,我的同事還真的碰到了一個患者,得了乳腺癌,想帶走病歷去其他醫院看,不讓她帶。她直接把我同事給告了,不過最終肯定還是沒讓她帶走,只允許讓她復印一部分病歷走了!不過她依然是不依不饒的,很不服氣的,為什么只讓她復印一部分病歷!?醫學小偵探為你一一解答!
為什么病歷原件不能帶走?只能復印一部分!
首先病歷是醫務人員對病人患病經歷和治療過程所作的記錄,是臨床實踐工作總結,探索某種疾病規律寶貴資料及處理醫療糾紛時候法律依據!對你很重要,但對醫院、科研攻克疾病、教學育人、預防疾病等更重要!
其次《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統一由醫院保管,但患者有權復印!患者或代理人,向醫院醫務處提出申請后,提供身份證可到病案室進行復印病歷,除復印費外沒有其他任何費用!出院后最快三天可以復印,但一般是一周以后去最好!只能復印部分病歷: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歷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等客觀資料!注意:客觀病歷部分可復印!對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主觀病歷不允許復印!只有當發生醫療糾紛后,這部分病歷可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但不許患者及家屬查閱、摘錄及復印!因為主觀病歷是一些會診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等,一般情況下,你拿了也沒用也看不懂,其他醫院也不需要!
最后,門(急)診病歷保存時間自你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自你最后一次住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電子病歷一樣!
真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做這一點!
不要只知道復印病歷,但不知道查封病歷,一般醫院不會主動告訴你查封病歷。如果真是正兒八經發生醫療糾紛,應該查封病歷,要求醫患雙方在場,復印后把原件裝回原件袋,然后在上面寫好日期,并簽字進行查封!
為什么去看病還要自己帶上之前病歷?
這點現在我國正在努力,北京就有30家醫院共享電子病歷試點,推動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信息分享是大的趨勢,相信大數據時代下,不久后人們也不存在拿著病紙質歷在不同醫院奔波了,最主要的是不需要再做那些沒有必要的重復的化驗檢查!
醫學小偵探,主治醫師,每天為你帶來一些實用的醫學常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你的點贊關注!
1.很明確的告訴你:病歷不可帶走,可以復印。如有疑義,還可以申請封存,等待鑒定。
2.為什么不能帶走病歷呢。有明確的規定,是基于病歷的特殊性出臺的規定,保護病人隱私,也作為舉證倒置的法律依據。在醫院保存30年。
3.怎么復印病歷呢。帶上個人有效證件到病案室復印,蓋章有效。如果不是本人需要病人的委托書。
病歷肯定可以復印的。但是住院期間頂多可以看。記得病歷里邊死亡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之類的不讓復印,別的都可以提供。如果牽扯醫療事故糾紛什么的可以要求院方醫務科當場封存病歷。
基本的病歷首頁續頁。病案首頁,出院小結,化驗檢查單子,長期臨時醫囑都可以復印的。這些也是患者報銷所必須的。
很負責任的說醫院是給病人病歷的,但有個前提,就是你帶著身份證去醫務科申請就可以了!很多人不按規定來做,反而說醫院不給病歷,就是顛倒黑白了!在醫院做任何事都有規定,你按規定做會很順利。有些人自以為規定是給別人的,自己想為所欲為,對不起醫院是一個守規矩的地方。
提問的應該是醫療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主要適用的是最高院關于醫療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根據提問涉及的鑒定和篡改病歷的情況,司法解釋主要是第十條和第十七條有具體規定,聯系法律規定簡單分析一下。
關于醫院提供篡改的病歷,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由其保存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足以影響案件審理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醫療機構涂改或者違反規定修改病歷資料,導致對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醫療糾紛舉證責任有倒置,醫療機構要舉證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且病歷是醫療機構保存原件,如果醫療機構對病歷都有篡改,法律上是推定其存在過錯,推定其有隱瞞真相的意思。從鑒定來說,既然醫療機構要證明自身操作合乎規定沒有過錯,鑒定就是一個常用手段,篡改病歷導致鑒定不能查明事實,一般不利后果也是針對醫院等機構的。
本案沒有說明鑒定程序開始沒有,如果鑒定程序尚未開始就發現有篡改行為,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前,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文證檢驗。文證檢驗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前完成。簡單說就是鑒定之前是需要核實病歷資料的,必須要保證送去鑒定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果受害人對病歷真實性存疑,當事人可以在醫療鑒定之前對病歷本身申請文證檢驗,對病歷真實性及內容的文字圖片等是否有被涂改進行技術性檢驗,判斷病歷是否是原件是否可以被采信。考慮醫療糾紛專業性比較強,鑒定完畢后在庭審過程中,也會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各方質詢,有利于法院正確分析各方過錯和責任,當然一方申請文證檢驗必須有充分的懷疑依據,不能沒有緣由亂申請,最終是否同意也是法院決定。
《侵權責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醫院有你所述行為,就推定醫院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只需要證明醫院篡改病例就行。如果司法鑒定不提供,也可以推定醫院沒有病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篡改的病例是否可以作為司法鑒定的依據,郭廣吉律師認為應該具體分析:
一、醫療糾紛案件司法鑒定的基礎是雙方均認可的病歷以及對患者的人身檢查。
委托鑒定的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對有爭議的病歷基本不予受理,原因在于缺乏基礎性材料,鑒定機構為了避免矛盾。
二、病例被具體篡改的情況如何
1、大范圍篡改的。如果醫院在病歷管理方面不正規,醫務人員會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2、缺頁、增頁情況。出現醫療糾紛時,醫生大多補寫病歷,對于不利于自己的記錄,可能就會刪除。
3、冒名簽字。有處方權的醫生才能簽字。如果沒有主管醫生或科室主任簽名,病人病程記錄是有嚴重瑕疵的。在病程記錄中,有部分是需要病人家屬之情同意或授權處理的部分,如手術同意書等。該頁沒有家屬簽字,就會侵犯家屬的知情權。
4、不如實記錄病人入院、治療情況。病人入院時,醫生都需要對其做全身檢查并詢問病史,醫生結合相關檢查可以做出相關診斷治療措施。有的醫院為追求經濟利益,故意夸大病情,擴大治療。
三、病例被篡改的法律后果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可以封存病歷有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醫療糾紛無法提供病歷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醫療糾紛無法提供病歷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