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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犯罪所得500萬元的,涉嫌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隱匿犯罪所得500萬元以上的,即構成嚴重犯罪。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必須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來認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
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處以罰款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款數額。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故意隱匿、轉移、收受、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匿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罪“包庇、隱匿犯罪所得”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本《刑法修正案》將納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該條修改為:“故意隱匿、轉移、收受、代賣或者以其他方法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進一步于2007年5月11日日日頒布的第《修正案》號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這一新罪。
《解釋》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故意隱匿、轉移、收受、代銷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匿、隱匿犯罪所得或者收益的,處三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罪名由窩藏罪改為窩藏罪。轉移、獲取、出售贓物罪修改為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的前提條件。那么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呢?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斷。
如果犯罪對象是機動車,則法律明知推定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
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的,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非法來源的“知曉”程度:一是看時間以及贓物交易的地點,如夜間購買、路邊購買,“知曉”認知程度大于白天購買和市場購買;其次,要看贓物的品種和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剛上市的新產品,非法來源的可能性就更大,因為它是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出售,除非戰利品是搶劫或盜竊的結果;
檢查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贓物銷售者收到的贓款僅為贓物評估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檢查是否有正當的交易程序以及贓物銷售者是否急于出售;
五是看贓物與賣家身份、相貌的相符性,以及賣家對贓物的了解情況等。然后列出可以證明“明知”的基本事實以及可以證明“明知”的基本事實。可以反駁“知道”進行分析比較,然后結合人們的一般經驗規則和邏輯規則來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可信,最終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犯罪的結論。
隱匿、隱匿犯罪所得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或者多次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累計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處以罰款。
隱匿、隱匿犯罪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或者多次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累計數額在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予以管制懲罰。
隱匿、隱匿犯罪所得數額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或者多次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累計數額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處拘役。
隱匿、隱匿犯罪所得二萬元或者多次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累計數額達到一萬五千元的,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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