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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如果配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而負有較大責任的,離婚時該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并且配偶另一方應給予補償。這一規定的出臺,意味著離婚家務補償制度被“激活”,家務勞動的價值在法律層面得到了更廣泛的認可和尊重,使得家務補償制度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付謙援引該條款解決了一起離婚糾紛。
夏老師與李女士相戀并自由結婚。婚后,他們生下了一對孩子,并一起創業成功,積累了可觀的財富。近年來,由于雙方矛盾頻發,夏老師多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來在雙方親屬的勸說下主動撤訴,或者法院以維護家庭完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為出發點,駁回夏某離婚。老師的起訴。然而,兩黨關系并沒有改善。2021年4月,夏老師第四次起訴法院,請求離婚。在這起訴訟中,李女士同意離婚,雙方在子女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等問題上基本能夠達成一致。但李女士認為這些年自己在撫養孩子、照顧家庭方面付出了很多,要求夏老師補償她20萬元。夏老師認為,她也在為家庭做出貢獻,但雙方分工不同,不同意付出。
審判長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舉證和質證,查明了爭議事實,即李女士多年來確實專注于照顧家庭、撫養兩個孩子,沒有出去工作。她一直通過做家務為家庭做出貢獻。家務勞動與其他工作不同。勞動者不會通過家務勞動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更不能稱之為社會上的工作經驗。長期從事家務勞動的李女士,離婚后需要重新融入社會。這顯然會很困難或者需要一定的時間。法官綜合多方面考慮,最終支持了李女士的家務補償請求。鑒于要求賠償金額過高,并綜合考慮李女士家務勞動強度、持續時間、夏老師的支付能力以及當地總體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對夏老師進行賠償。應向李女士支付家務補償費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