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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理解,長期以來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院長信箱”公開回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也已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函作出回應。此次復函中,公告《規定》,同時發出通知,為正確理解和適用第二十四條提供了依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作出的法律補丁,劃清了界限。正確適用第二十四條判斷“配偶一方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適用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真實債務且合法債務。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適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人認為,第二十四條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過于強調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而損害了非債權配偶的利益。造成這種理解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未具名債務人配偶舉證困難或不配合法院調查,甚至不出庭被動應訴,導致法院難以查明案件事實,最終可能導致案件敗訴;另一方面,個別法官只依靠欠條和欠條。夫妻共同債務的簡單機械處理,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對第二十四條的質疑。此次公布的《規定》及通知正是針對這些問題,可操作性很強。《規定》明確,配偶未借債務的,未經審理程序不得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夫妻共同債務不能通過執行程序確定,而必須通過審判程序來查明“配偶一方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求當事人和證人出庭接受調查。這應該是法官今后審理此類案件的重點。慎用缺席判決,尤其要嚴格控制公告的送達,充分發揮法院審理查明案件事實、辨認證據、保護訴訟權利的功能;其次,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不能完全依賴當事人的證據。舉債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法官應當根據申請調查取證;舉債方自述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或者其他證據無法提供時在無法提供證明的情況下,我們應當主動進一步審查依職權自信的真實性,從而緩解未具名債務人的舉證困難。第三,重點關注債務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發現該債務屬于虛假債務或者非法債務,人民法院雖然不予支持,但必須加大處罰力度,決不能通融,徹底消除當事人的僥幸心理。如果是真實債務,必須嚴格審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借債的,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仍然放貸,法律就不會保護債權人的權利,而讓債權人自己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如何更好地落實《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通知,對廣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僅要有努力查明法律事實的態度,而且要有準確查明法律事實的能力。畢竟,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差異很大。要防止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防止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給配偶造成損害。
總之,法官必須依法準確適用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