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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什么是價格爭議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什么是價格爭議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頭條上關于社會保險的話題很多,說明現在員工保險意識比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在現實中對投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案件的處理很可能不能遂投訴人的心愿。
現階段,國家奉行的方針主要還是就業第一,保障第二,即先鼓勵更多的創業者創業,興辦企業以吸引更多的人就業,只有企業經營穩住了,企業才會為員工考慮保險問題,所以現在許多地方主要還是用行政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為員工參保。這些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若企業不參保,不得上市,產品不能進入政府釆購目錄,不得參加政府工程的投標,企業法人代表不能當選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評先等等。如果企業一開辦,就要求企業參保,否則就不核發營業執照,則很有可能扼殺一批創業者,許多人也會認為這地方營商環境不行。
所以,對一些員工關于社保方面的投訴,勞動監察一般會去用人單位調查,了解是否有參保能力,有經營狀況可以,會督促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但不會往前面追索,因為整個企業都末參保,不能只滿足投訴者一個人的訴求。現在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也不對社會保險訴求進行判決,估計也是基于此考慮。
作為勞動者,入職時就應了解單位的參保狀況以作出個人選擇,中途也應及時選擇辭還是留。
社會發展水平就這樣,員工和企業主兩難啊。
有可能討回公道。
1、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單位未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在查處……。受理時效2年。——不適用你的案例。
2、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時效。——適用。
3、按《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第一,第三條例或者司法解釋,理論上可以討回公道。
但是,律師接案,一般來說是看你的訴訟金額,金額在五萬以下,不太愿意接案。因為打這種官司耗時耗力,得不償失。
如果律師是專打勞動糾紛的案子,有一定知名度,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力,司法部門有較強的人脈關系,你的訴訟金額較大,是會接手這樣案子的,成功概率很大。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有時效限制,如果超過了時效,勞動者的訴情就不會得到法律支持1,但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無法維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搜集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要求補繳社保不受時效限制。
社保問題有3種時效,超過時效有些麻煩,你只有分清這三種時效,才能確定你的權利,如何去救濟。
第一種時效,是勞動監察的時效。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勞動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那么勞動行政部門應該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行政處罰的期限是兩年。如果超過兩年。你再投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監察不予受理。
第二種時效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時限是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一年的,而且仲裁失效也沒有中止中斷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以超過仲裁時效抗辯,勞動者是會敗訴的。
第3種時效是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的,那么對于這個時效,社會保險法并沒有規定,很多地方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超過兩年不予受理,但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合法律的精神原則上來說,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只要勞動者證明相關的事實一般是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當然作為員工在處理中一定要把握好相關的關鍵問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什么是價格爭議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什么是價格爭議糾紛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