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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遷的法定程序有哪些?有什么需要特別注意的嗎?1、拆遷過程中,未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總戶數超過拆遷房產引進量40%的,在裁決前必須舉行聽證會;2、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機構應當在聽證制度召開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時間、地址、方式等,同時將《房屋拆遷裁決聽證會通知書》發送給相關聽證工作人員;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員、被告及委托人,與本次搬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回避;4、聽證制度的進行:聽證記錄員公布聽證會組織紀律;聽證主持人宣布理由,了解并核實被告人和委托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程序;拆遷人詳細介紹房屋拆遷補償及安裝方案;被告人相互提出起訴狀;聽證主持人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解和研究;被告人作最后陳述;聽證會節目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5、房屋拆遷補償查詢記錄應當經被告人核實準確并簽字認可。被告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將記入詢問筆錄;6、聽證程序結束后,主持人填寫《房屋拆遷裁決聽證意見書》,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裁決聽證會結束。房屋拆遷補償聽證制度的法定條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要求: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裁決聽證會是指在房屋拆遷補償公告要求的搬遷期間,被拆遷被告不能就補償和安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住戶總數占房屋拆遷比例40%以上的,經拆遷責任人申請行政裁定,由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機構組織拆遷人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前參加聽證會,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征求雙方意見。陳述、上訴和盤問的個人行為。搬遷常見問題:受當前搬遷管理模式不完善、管理方案不完善、補償標準不明確、部分責任人缺乏管理辦法等因素影響,搬遷過程中經常出現增加搬遷成本、危害國家主權的行為。搬遷過程。因此,在審計工作過程中,首先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內部管理模式運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因規則松動、標準不明、內控缺失等導致的局部拆遷情況。國內存在很大的尋租空間,可能導致危害國家主權的個人行為。例如,根據拆遷戶口記錄,住宅樓內獨棟房屋的安裝沒有標準,隨意性較大。安裝的獨棟住宅總面積是原住房面積的數倍。與此同時,一些房屋已建成并被動搬遷。如果戶籍地址不一致,不屬于繼承、贈與或共有財產權,應從重處罰。根據《拆遷條例》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大城市的房屋拆遷工作。其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法規、戰略方針和現行政策,并進行監督和定期檢查,指導國家。各地正在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局和市房地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房屋征收工作。各自機構內的城市。
2.房屋強制拆遷的法律步驟是什么?1、政府作出命令決定后,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機構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盡可能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鼓勵被拆遷人自主搬遷。2、被拆遷人未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拆遷的,工作人員可以宣布實施強制拆遷。3.發生強拆時,應組織社區服務中心和被拆遷企業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拆證明人,并由法律機構保存強拆證據。搬遷房屋及屋內物品。強行拆除時,不誠實的執行人應當在場。當然,如果他拒絕出庭,也不會影響執行機構的執行。4、公證機構保存強拆房屋證據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公證人不應拒絕出庭,而應在調查筆錄中注明這一點。公證員需要對所有物品進行一一檢查、核實、記錄和分類。上述活動的時間和地點應當記錄下來并提交兩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現場工作人員核實。然后公證員和現場工作人員會在統計數據上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人應當記入筆錄。5、物品核對備案后,適用于具體住所,并移交違約執行人驗收。無法立即交付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將其存放在合適的倉庫內。同時,拆遷人應當發出通知書,通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未收回貸款的,拆遷人應當申請撤回。六、強制執行騰出房屋的申請,由管轄行政機關受理。根據《裁決規程》相關要求,在實施強拆時,不得采取恐嚇、脅迫、斷水、斷電、斷氣、斷暖氣等違法行為。3、對搬遷評估結果不滿意怎么辦?被征收人對房產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分析報告的房價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如果您對評估確認的收費房屋價值有疑問,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應當在收到分析報告之日起10天內予以處理。對核查結果有疑問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核查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權威專家協會申請評估。被征收人對房屋拆遷補償仍有疑問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求解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裁決,也可以按照規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