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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的,對仲裁的約定無效,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法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到法院起訴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么辦了。所以,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但有例外。 《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正常情況下,其仲裁申請不被仲裁機構受理。 實務中的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特殊”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這種約定屬于無效的約定。當事人不能選擇仲裁。只能到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