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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徐某,陜西省西安市XX區XX村人。他家有一棟六層自建的房子,一家人一直居住在那里。
2020年4月,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稱需要征收XX村集體土地,徐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
然而,徐某并沒有等到賠償,而是在2020年8月,他收到了城管局的《違法建設認定函》,稱贊徐某的房屋二層以上超建,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徐某被責令限期拆除,但徐某置之不理。
2020年10月,城管局突然組織人員強行拆除徐家的房屋。徐某認為,自己的房子已經建了十年,城管局只是想以非法拆遷來代替拆遷,于是他將城管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強拆違法。
城管局辯稱,徐某的房屋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違反了法律規定,城管局有依法查處違法建筑的職責,并有權拆除違法建筑。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城管局制作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否合法?2、城管局強行拆遷是否違法?
針對焦點一,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范性文件。
本案中,《限拆決定書》稱徐某的房屋建于2006年,但實際上其房屋建于2010年。城管局并未對徐某房屋的具體建設年份、業主信息等進行詳細調查。基本信息中如有爭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提出的事實不清,依據不足。
與此同時,盡管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設,但相關行政機關長達十年之久都沒有及時、積極履行法律職責。然而,在這次征用過程中,城管局突然做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決定,這顯然不符合執法目的。因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關于焦點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用地征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城管局并無法定權力拆除徐某的房屋,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應當確認城管局強行拆遷行為違法。
三、法院判決
1、撤銷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
2、確認城管局強拆徐某房屋的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