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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安是否有權處理公司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公安是否有權處理公司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果向警方報警的事情不屬于警察的管轄范圍,警察也不會予以處罰。 如果報警的事情不屬于警察管轄的,警察會將你的情況轉交其它有管轄的部門,或要求你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申請處理(例如:如果屬于民事糾紛的,警察會要求你向法院起訴),也不會對報警人予以處罰。 但是,如果報警人是虛構警情,報假警的,則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法院有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應當作為其他司法機關再次處理的事由。《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視情況而定。
公安機關具有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在行使司法職能時,公安機關享有偵查的權力,刑事偵查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如果是行使使行政職能,則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可以起訴。
經偵部門偵查經濟糾紛案,一般情況下會被認為是在行使刑事偵查職能,該行為是不具有可訴性的;當事人以此為由起訴,可能會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之后被法院駁回起訴。(京悅所袁康迪)
無權,人身搜查涉及到人的尊嚴,法律賦予國家公權機關,如公安、檢察等單位。企業如果生產貴重物品,可以通過加強制度安排,加強輔助設施,如火車、飛機使用的安檢設施等來解決。
從不同性質公司、不同工種這2方面來判斷:
1、存在有部分公司根據工種情況來制定這條公司規定,前提也包含與員工簽定保密協議;類似如生產化工類制造企業或大公司,會在辦公區域設立出入關卡等設備(帶有監控設備)相當于對員工正常工作行為進行監控;
2、當下諸多小微企業或公司根據對產品、業務等商業機密會要求員工簽定保密協議,一般不會做出此類行為規范。
這個要看是什么職業,有些簽過保密協議的,或者像富士康這種代工廠,對保密要求比較高的,并且在合同中寫清楚出工廠需要收身,那么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畢竟合同寫清楚的,當初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想清楚,除了這些其他情況我覺得收身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應該的,還是犯法的行為
員工下班時公司有權對其進行搜杳嗎?對此你怎么看?這要看你當初跟公司的簽訂合同,合同上面有這一條,你自己又簽了字,那就是你心甘情愿的公司是照章辦事,他又沒有違規,如果當初公司合同上面沒有這一條,法律是不允許的,如果這位員工經常在公司偷拿東西,公司也不能搜身,只能監視當場抓住,可以把這位員工開除,這是我個人看法,謝謝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是否有權處理公司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是否有權處理公司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