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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
母親給兒子匯了錢,轉賬摘要為“購房款”,兒子當天給父母開出了欠條。后來兒子把錢匯給妻子,妻子用這筆錢作為首付買房。隨后,父母將夫妻倆告上法庭。法院會支持償還貸款的請求嗎?
01
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3月30日,小張母親通過銀行轉賬給兒子匯了110萬元。轉賬內容為“購房款”。小張當天給父母開了一張欠條。2019年4月2日,小張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妻子小周匯了110萬元,轉賬摘要為“購房款”。2019年4月9日,小周用這筆錢作為首付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所有人為小周。
目前,小張和小周的父母正在起訴小張和小周,要求他們歸還110萬元貸款。小周認為,他并不知道小張借條的事。當時買房的公公婆婆給的首付,是作為禮物的意思。他們只字不提貸款的事情,這些年也從來沒有要求他償還貸款。這110萬應該是岳父母給他和小張的。
02
法庭裁判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第1064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義所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張給父母開了一張欠條,明確表示這110萬元是貸款。雖然小周沒有簽署欠條,但涉案資金實際上用于小周和小張結婚期間購買房產。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筆款項系小張與小周之間的共同借款。小周辯稱,涉案款項的性質為捐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捐贈事實的可能性較大。否則,將承擔舉證失敗的相關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小張、小周向父母償還110萬元。
03
法官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證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的事實以及口頭遺囑、捐贈的事實,并且人民法院確信所證明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消除合理懷疑。應當認定這一事實存在。”如果當事人主張該財產是贈與,應當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父母轉給小張的錢被小張、小周使用結婚期間購買房產,小張給父母開了欠條,這筆錢屬于貸款性質,小張和小周應該償還給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