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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鄉鎮政府解決不了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農業種植的土地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農業種植的土地糾紛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