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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辭職發生的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勞動爭議受理的范圍,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的案件首先是調解,勞動局幫助調解,也是有效果的。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可以的。司法局在各鄉鎮及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司法所是可以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 ,但其前提條件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且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自愿履行。
因為該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如果一方不予履行,守約方可以就爭議的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以該調解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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