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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在婚姻家庭部分,建立了“離婚冷靜期”的新法律制度。嚴格來說,所謂“離婚冷靜期”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只是系統建立后系統中設置的相關期間的一種描述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該條規定的兩個“30天”,就是人們習慣上所說的“離婚冷靜期”。
根據前述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后,向民政局申請離婚手續。不再像民法典施行之前那樣了。只要符合規定,民政局就會當場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民法典施行后,雙方當事人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民政局收到申請后,不再當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相反,它將給予雙方30天的時間重新考慮。這30天的期限從民政局開始計算。自本局收到雙方離婚申請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內,當事人一方后悔不再離婚,或者不想再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的,可以單方向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申請撤回后,即視為雙方均未提出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自然不會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是尋求離婚的夫婦所經歷的“前三十天”。
“前三十日”期滿后,雙方仍堅持離婚的,須在期滿后三十日內共同向民政局申請領取離婚證。自簽發離婚證之日起,雙方正式解散?;橐鲫P系。這就是“第二個三十天”。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次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前三十天內”,如果一方后悔不想離婚,只需一方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雙方無需同時到場?!暗诙€三十天內”,如果雙方仍堅持離婚,必須同時到場申辦離婚證。不能只有一個人在場。
那么,如果一方在“前三十天”內不后悔,但在“后三十天”內后悔并且不想離婚,是否可以不離婚呢?好的。因為“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必須同時到場辦理離婚證,民政局才會開具離婚證。如果只有一個人到場,民政局就不會出具證明,雙方自然無法離婚。因此,如果一方在“第二個三十天”內后悔,只要不去辦證,就不需要離婚。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協議離婚,雙方都要經歷二三十天的時間。如果一方在“前三十天內”后悔,應主動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如果他在“第二個三十天內”不想離婚,只要不辦理離婚證就可以達到不離婚的目的。目的。二三十天加起來,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從提交申請到獲得離婚證書最多可能需要60天。
當然,“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民政局同意離婚的情況。向法院申請離婚時沒有冷靜期。因此,如果雙方都覺得協議離婚時間太長,在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索賠可以通過法院的訴前調解程序或快速仲裁程序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