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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中,職工因工作事故受傷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受傷,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第《民法典》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件基本事實
工傷員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李某、李父、李母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用了一間廠房,建立了拉絲廠,進行拉絲、制釘加工。車間由李爸爸和李媽媽負責管理和工作。2019年7月,王某被介紹到車間從事拉絲、制釘工作。上班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時左臂被扭入拉絲機,造成重傷。事故發生后,王某被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住院33天。經診斷,事故導致王某多處骨折,雙肺挫傷,左臂神經損傷。
隨后,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被申請人一家拉絲廠(已注銷)及李某父親的勞動關系,但被駁回。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李某、李父、李母為共同被告,并提起勞務提供者受害責任糾紛,要求三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膳食補貼。費用、營養費、傷殘賠償費、家屬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1萬余元。
在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辯書中,三人辯稱王某在車間從事設備調試工作,并非拉絲、制釘等工作。他在工作中犯有重大錯誤,應當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另外,三被告聲稱本案屬于承包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應追究王某受傷的責任。但鑒于王某受傷的事實,三人愿意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第一個例子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時,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王某進行了傷情鑒定。司法鑒定意見出具了三項鑒定意見:1、王某左側骨叢神經受損,導致左上肢癱瘓,屬八級傷殘。左手損傷,左手第1指末節缺失,第3至第5指缺失,屬八級傷殘;多發肋骨骨折(6),為十級傷殘;2、曠工期間為自受傷之日起至本次傷殘評估日前一天(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共計281天);護理期120天,前10天2人輪流護理,其余1人護理;營養期為120天;3、王某因左肱骨、右尺骨骨折需要擇期手術拆除內固定物,費用約1萬至1.3萬元。
根據王某提交的相關證據,法院認定王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家屬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等損失共計59萬元。被告為原告王某墊付了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共計8萬元。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原告與被告及責任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爭議。法院認為,從被告人證人李某父親的證言可以認定,該加工廠系李某租用的廠房場地。李爸爸負責送貨,李媽媽負責生產和招工。因此,該加工廠歸李家三人所有。聯合經營的個體加工廠。由于沒有注冊登記,也沒有營業執照,因此在勞動仲裁時并未認定為勞動關系。但應認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聘用的工作人員。無論是三被告提出聘請王某從事調試設備,還是原告提出從事拉絲、制釘等工作,王某與李某、李父、李母均形成了個人勞務關系。勞動關系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提供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勞務接受者和勞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法院審查查明的情況來看,被告未經登記,未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就開始經營生產。而且,被告租用的廠房和拉絲設備沒有任何安全防護設備,拉絲機也長期沒有使用或維護。直接投入生產,加潤滑油的抹刀沒有手柄。因此,可以認定,被告未經登記擅自擅自經營生產,且其自備的作業場所、生產設備、生產工具存在巨大安全隱患,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為技術工人,在操作拉絲機時未履行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對自身傷害負有輕微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王某承擔損失的10%;被告應承擔原告90%的損失。扣除被告李某繳納的費用后,三被告還應向原告王某支付賠償金450,250.43元。
第二審
設備本身存在較高風險,接受服務的人員應承擔主要責任。
一審判決后,李某等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三人認為,一審判決上訴人對事故承擔90%的責任過高。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單方面認為拉絲機年久失修,生產設備本身存在巨大隱患。主要原因嚴重偏離事實。事實上,王某盲目自信,忽視了拉絲機的操作規程,與滾筒接觸緊密,轉彎時不小心。他讓左臂擺動過大,導致左臂被扭入機器中受傷。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某在事故中犯有重大錯誤,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60%)。
李先生指出,他租用的廠房和機器在某公司車間一直運行正常,沒有出現任何問題。車間之所以停租給自己,是由于出租人的個人原因。并不是因為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也不存在車間內的機器長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況。
李某說,王某一直在車間工作,對車間里的所有機器設備都了如指掌,否則也不會請他當師傅來調試機器。從庭審開始,王某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器存在重大隱患。掛在車間的拉絲機操作規程中明確規定:操作時,工作人員應站在滾筒一側,與工作臺保持50厘米的距離。禁止用手直接接觸鋼筋和滾筒。也就是說,即使是剛出廠、沒有任何隱患的新機,只要違反操作規程,與滾筒近距離接觸,也可能產生危險。本案是由于王某盲目自信,與滾輪零距離接觸,轉彎時沒有注意必要的小心造成的。他讓左臂擺動過大,導致左臂被機器纏住受傷。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作為一名技術工人,王犯了一個普通工人不會犯的錯誤。由此可見,王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李某指出,本案與李父、李母無關。一審法院以李某父親負責送貨、李某母親負責安排生產為由,主觀認定該企業為三人共同經營,沒有法律依據。李母和李父只是幫忙照顧李氏,三人不存在共同經營關系。我自己租了車間機器,自己找了來料加工的工作,自己交了聘用費。我和李媽媽、李爸爸沒有任何關系。同時,也有人對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提出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上訴人王某在上訴人李某租用的廠房內從事生產工作,上訴人李某的父母負責貨物的送貨、招聘、生產等事宜。分別進行研討會。被上訴人王某在工作中操作拉絲機時,左手被機器纏繞而受傷。他被評估為有兩項8級殘疾和一項10級殘疾。上述事實雙方均無爭議,并得到法院確認。三上訴人均參與了涉案租賃車間的生產經營活動。車間里的機械設備已經很長時間沒有使用了。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產環境和生產工具,操作拉絲機本身存在較高風險。三人因未提交證據對被上訴人王某操作設備進行崗前風險培訓有過錯;王某在操作風險較高的拉絲機時應始終保持高度的安全防范,其自身受傷也有過錯。綜上,一審法院對責任方的認定和責任劃分并無不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治療康復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賠償費用。由于錯過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用有相關票據支持,后續治療費用有鑒定意見支持。對于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補償金、傷殘輔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及相關費用的確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二審法院駁回李某等三人的上訴。
評論
《民法典》明確規定,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糾紛應當承擔責任。
勞務提供者受害人責任糾紛是一個法律術語。勞務提供者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活動本身受到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提出索賠。賠償損失時,雙方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個人勞動關系中,勞務接受者大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家庭事務而雇傭勞動者。勞動力接受者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也有限。如果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勢必使其承擔過大的風險。因此,《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個人形成勞動關系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方追償。如果服務提供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勞務方損害的,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勞務人員也有權向接受勞務的一方要求補償。接受勞務一方獲得補償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此外,要求勞務接受者對提供勞務時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還必須具備幾個條件:必須形成勞務關系,且人身依存關系牢固。該勞務關系不包括加工、承包關系;受害人自行提供勞務遭受損失的,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進行區分。主要審查用工方是否履行注意義務、是否按照作業標準進行作業、用工方提供的勞動保護是否適當、工作場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標準、使用說明是否適當等。ETC。提供勞務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勞務接受方應當承擔責任。損害不得是勞務提供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否則勞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責任。
(河北工人報訊河北工人報記者哈鑫)